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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2021-04-12 16:58:59孝感市長興投資有限公司   本站編輯
        字號

        現批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880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正文內容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總則

        1.0.1為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制定、實施和監督城鄉規劃,促進城鄉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語

        2.0.1城鄉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縣)域范圍內所有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礦用地等,非建設用地包括水域、農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等。城鄉用地內各類用地的術語見表3.1.2。
        2.0.1城鄉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
        代碼
        codes
        用地類別中文名稱
        Chinese
        英文同(近)義詞
        English
        H
        建設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設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設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城市建設用地內各類用地的術語見表3.2.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單位為hm2。
        2.0.2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
        代碼
        codes
        用地類別中文名稱
        Chinese
        英文同(近)義詞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業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倉儲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設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設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綠地
        green space
        2.0.3人口規模population
        人口規模分為現狀人口規模與規劃人口規模,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常住人口指戶籍人口數量與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數量之和,計量單位應為萬人,應精確至小數點后兩位。
        2.0.4人均城市建設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5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設施用地以及綠地等單項城市建設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8人均交通設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交通設施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9人均綠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綠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10人均公園綠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公園綠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單位為㎡/人。
        2.0.11城市建設用地結構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交通設施用地以及綠地等單項城市建設用地面積除以中心城區(鎮區)內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得出的比重,單位為%。
        2.0.12氣候區climate zone
        指根據《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氣溫、7月平均氣溫、7月平均相對濕度為主要指標,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氣溫低于或等于5℃的日數和年日平均氣溫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數為輔助指標而劃分的七個一級區。

        用地標準編輯

        4.1一般規定
        4.1.1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應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鎮)應先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4.1.2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應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F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范圍應一致。
        4.1.3用地規模應根據圖紙比例確定統計精度,1/10000圖紙應精確至個位,1/5000圖紙應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
        4.1.4用地統計范圍與人口統計范圍必須一致,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
        4.1.5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A附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4.1.6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4.2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
        4.2.1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85.1 ~ 105.0 m/人內確定。
        4.2.2首都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105.1 ~ 115.0 m/人內確定。
        氣候區
        現狀人均城市建設用地規模
        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取值區間
        允許調整幅度
        規劃人口規模
        ≤20.0萬人
        規劃人口規模
        20.1 ~ 50.0萬人
        規劃人口規模
        >50.0萬人
        Ⅰ、Ⅱ、Ⅵ、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Ⅳ、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115.0
        ≤110.0
        <0.0
        <0.0
        <0.0
        4.2.4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較少的工礦業城市、風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況的城市,應專門論證確定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編制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4.3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
        4.3.1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積指標(m/人)
        建筑氣候區劃
        I、II、VI、VII氣候區
        III、IV 、V氣候區
        人均居住用地面積
        28.0 ~ 38.0
        23.0 ~ 36.0
        4.3.2規劃人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面積不應小于5.5m/人。
        4.3.3規劃人均交通設施用地面積不應小于12.0m/人。
        4.3.4規劃人均綠地面積不應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應小于8.0m/人。
        4.3.5編制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規劃單項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4.4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和綠地五大類主要用地規劃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4.4.1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類別名稱
        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5.0 ~ 8.0
        工業用地
        15.0 ~ 30.0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10.0 ~ 30.0
        綠地與廣場用地
        10.0 ~ 15.0
        4.4.2工礦城市、風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況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用地分類編輯

        3.1一般規定
        3.1.1用地分類包括城鄉用地分類、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兩部分,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
        3.1.2用地分類采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大類應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
        3.2城鄉用地分類
        3.2.1市域內城鄉用地共分為2大類、9中類、17小類。
        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H
           
        建設用地
        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礦用地等
        H1
         
        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
        城市、鎮、鄉、村莊以及獨立的建設用地
        H11
        城市建設用地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
        H12
        鎮建設用地
        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建設用地
        H13
        鄉建設用地
        鄉人民政府駐地的建設用地
        H14
        村莊建設用地
        農村居民點的建設用地
             
        H2
         
        區域交通設施用地
        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和管道運輸等區域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區的鐵路客貨運站、公路長途客貨運站以及港口客運碼頭
        H21
        鐵路用地
        鐵路編組站、線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等用地
        H24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

        續表一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H25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H3
         
        區域公用設施用地
        為區域服務的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區域性能源設施、水工設施、通訊設施、殯葬設施、環衛設施、排水設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H41
        軍事用地
        專門用于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和軍民共用設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設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礦用地
        采礦、采石、采沙、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H9   其他建設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設用地,包括邊境口岸和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管理及服務設施等用地
        E
           
        非建設用地
        水域、農林等非建設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庫、坑塘、溝渠、灘涂、冰川及永久積雪,不包括公園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灘涂、冰川及永久積雪
        E12
        水庫
        人工攔截匯集而成的總庫容不小于10萬m3的水庫正常蓄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
        E13
        坑塘溝渠
        蓄水量小于10萬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農林用地
        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設施農用地、田坎、農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設用地
        空閑地、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業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閑地
        城鎮、村莊、獨立用地內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業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設用地分類
        3.3.1城市建設用地共分為8大類、35中類、42小類。
        3.3.2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3.3.2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代碼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應服務設施的用地
        R1
         
        一類居住用地
        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的低層住區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區內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車場及其社區附屬綠地
        R12
        服務設施用地
        住區主要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體育設施、商業金融、社區衛生服務站、公用設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學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齊全、布局較完整、環境良好的多、中、高層住區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區內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車場及其社區附屬綠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務設施用地
        住區主要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體育設施、商業金融、社區衛生服務站、公用設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學用地
        R3
         
        三類居住用地
        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不齊全,公共服務設施較欠缺,環境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簡陋住區用地,包括危房、棚戶區、臨時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區內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車場及其社區附屬綠地
        R32
        服務設施用地
        住區主要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體育設施、商業金融、社區衛生服務站、公用設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學用地
        A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
        A1
         
        行政辦公用地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及其相關設施用地
        A2
         
        文化設施用地
        圖書、展覽等公共文化活動設施用地
        A21
        圖書展覽設施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和展覽館、會展中心等設施用地
        A22
        文化活動設施用地
        綜合文化活動中心、文化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設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學、小學、科研事業單位等用地,包括為學校配建的獨立地段的學生生活用地

        續表二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學、學院、??茖W校、研究生院、電視大學、黨校、干部學校及其附屬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于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學用地
        中學、小學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業單位用地
        A4
         
        體育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機構專用的體育設施用地
        A41
        體育場館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包括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及其附屬的業余體校等用地
        A42
        體育訓練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A5
         
        醫療衛生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A51
        醫院用地
        綜合醫院、??漆t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用地
        A52
        衛生防疫用地
        衛生防疫站、??品乐嗡?、檢驗中心和動物檢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醫療用地
        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傳染病、精神病等??漆t院用地
        A59
        其他醫療衛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A6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為社會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務的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福利院、養老院、孤兒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且沒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構筑物、遺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國際機構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A9
         
        宗教設施用地
        宗教活動場所用地
        B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各類商業、商務、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內的事業單位用地
        B1
         
        商業設施用地
        各類商業經營活動及餐飲、旅館等服務業用地
        B11
        零售商業用地
        商鋪、商場、超市、服裝及小商品市場等用地
        B12
        農貿市場用地
        以農產品批發、零售為主的市場用地
        B13
        餐飲業用地
        飯店、餐廳、酒吧等用地
        B14
        旅館用地
        賓館、旅館、招待所、服務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務設施用地
        金融、保險、證券、新聞出版、文藝團體等綜合性辦公用地
        B21
        金融保險業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保險公司,以及各類公司總部及綜合性商務辦公樓宇等用地
        B22
        藝術傳媒產業用地
        音樂、美術、影視、廣告、網絡媒體等的制作及管理設施用地
        B29
        其他商務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會計和法律服務以及其他中介服務等的辦公用地

        續表三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B3
         
        娛樂康體用地
        各類娛樂、康體等設施用地
        B31
        娛樂用地
        單獨設置的劇院、音樂廳、電影院、歌舞廳、網吧以及綠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樂等設施用地
        B32
        康體用地
        單獨設置的高爾夫練習場、賽馬場、溜冰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零售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B41
        加油加氣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氣以及液化石油氣換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電信、郵政、供水、燃氣、供電、供熱等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B9
         
        其他服務設施用地
        業余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其他服務設施用地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需布置綠化防護用地)
        W
           
        物流倉儲用地
        物資儲備、中轉、配送、批發、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發市場以及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物流倉儲用地
        W2
         
        二類物流倉儲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物流倉儲用地
        W3
         
        三類物流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S
           
        交通設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軌道交通線路用地
        軌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線路用地
        S3
         
        綜合交通樞紐用地
        鐵路客貨運站、公路長途客貨運站、港口客運碼頭、公交樞紐及其附屬用地
        S4
         
        交通場站用地
        靜態交通設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用地
        S41
        公共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車輛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車場(庫)、保養場等用地,以及輪渡、纜車、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S42
        社會停車場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續表四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S9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包括教練場等用地
        U
           
        公用設施用地
        供應、環境、安全等設施用地
        U1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設施、水廠、加壓站及其附屬的構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電用地
        變電站、配電所、高壓塔基等用地,包括各類發電設施用地
        U13
        供燃氣用地
        分輸站、門站、儲氣站、加氣母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
        U14
        供熱用地
        集中供熱鍋爐房、熱力站、換熱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15
        郵政設施用地
        郵政中心局、郵政支局、郵件處理中心等用地
        U16
        廣播電視與通信設施用地
        廣播電視與通信系統的發射和接收設施等用地,包括發射塔、轉播臺、差轉臺、基站等用地
        U2
         
        環境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體廢物處理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廠等設施及其附屬的構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環衛用地
        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處理(置),以及垃圾轉運、公廁、車輛清洗、環衛車輛停放修理等設施用地
        U3
         
        安全設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衛城市安全的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U31
        消防設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揮訓練中心等設施用地
        U32
        防洪設施用地
        防洪堤、排澇泵站、防洪樞紐、排洪溝渠等防洪設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設施用地,包括施工、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G
           
        綠地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開放空間用地,不包括住區、單位內部配建的綠地
        G1
         
        公園綠地
        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G2   防護綠地 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等
        G3
         
        廣場用地
        以硬質鋪裝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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